賣家約定條款
茲因賣家擬於本公司所有之網路電商平台「POPO販賣所」(下稱本平台)上架並銷售商品或服務,並向本平台之會員進行銷售;為期雙方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基於誠信互惠原則,爰簽署本「POPO販賣所賣家約定條款」(下稱「本契約」),以資雙方信守:
第1條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
- (1) 本平台:指本公司擁有之「POPO販賣所」所提供網路電商購物服務之平台。
- (2) 商家:指通過本公司審核,得於「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上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帳號。
- (3) 買家:指於「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購買商品或服務之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會員。
- (4) 訂單:賣家透過商家帳號上架商品或服務,並經買家確認購買所送出之電子單據。
- (5) 損害賠償: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用、爭議解決費用、罰鍰或罰金、營業損失、賠償金或本公司商譽損失等。
- (6) 營業額:除本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此指賣家於其商家帳號因銷售商品或服務而可得收取之全部收入、所得之總金額。如賣家為法人商家,則本契約之「營業額」為「淨營業額」,將扣減加值營業稅等相關稅目;如賣家為自然人商家,則本契約之「營業額」即無庸扣減任何稅目。
- (7) 平台交易總金額:係指商品或服務實際成交金額(含賣家應自行負擔之運費),加上本公司提供之折扣金額(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之優惠代碼、補貼金等,但不包含賣家自行提供之商品折扣及優惠代碼)。
第2條 契約期間
- (1) 本契約存續期間自賣家於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之商家帳號開通後起算【1】年為止。
- (2) 本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如雙方無不續約之意思表示時,則本契約自動展延1年,嗣後亦同;惟若賣家連續兩年未於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銷售商品時,本公司有權逕行終止本契約。
第3條 合作模式
於賣家遵守本契約之條款及條件前提下,雙方之合作模式如下:
本公司提供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並有審核、審查賣家之身分、供貨、退貨/退款或所有涉及本契約及賣家上架商品或服務相關行為之權利;賣家得使用通過本公司審核之商家帳號,將商品上架至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以販售予買家,賣家並得使用包含但不限於「商品卡」、「直播」及撰寫文章等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行銷商品之功能。
第4條 認知條款
- (1) 賣家註冊、使用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之商家帳號,即視為同意遵守所有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現有或未來衍生之條款或政策(包含但不限於本公司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內容管理規範、服務條款等);並完全接受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現有與未來衍生的服務項目及內容。
- (2) 為利服務完整性,本公司有權嗣後增、刪、修改本契約及所有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現有或未來衍生之條款或政策之內容;本公司應將修改後之本契約及所有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現有或未來衍生之條款或政策之內容,以適當方式通知,包含但不限於公告於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或以賣家於本契約留存之電子郵件進行通知等方式,賣家應隨時注意相關變動資訊。賣家於前開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POPO電商平台之商家帳號時,則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 (3) 賣家如不同意本條條款、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相關政策或本契約或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相關政策之嗣後修改,賣家應不予啟用商家帳號或立即停止使用商家帳號,並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第5條 雙方之權利義務
- (1) 賣家之供貨義務
- 1. 賣家瞭解並同意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僅係網路代銷平台,賣家如有於POPO電商平台銷售商品或服務予買家,則買賣或其他法律關係均係建立於賣家與買家之間。
- 2. 賣家應自行負責供貨予買家等義務、負擔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擔保責任、保固責任、維修或售後服務等與買家有關之一切責任;賣家並應保證其供應之商品或服務與供貨行為符合法規以及與買家約定之價格、品質、效用與供貨方式。
- (2) 上架規範與爭議解決機制
- 1. 賣家應遵守【禁止和限制販售商品政策】中有關不得於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銷售之商品或服務種類規範。
- 2. 賣家應確保上架之商品、銷售商品行為以及刊登之上架商品資訊、廣告文案等未違反現行法規之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詳參本條第(五)項第1款之規定),且賣家確保其刊登之商品資訊均為準確、有效及最新。
- 3. 賣家應確實註明商品的品名、描述、適用之保固期間、銷售價格及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及有關法令所要求之相關資訊,並依照本公司規範提交商品清單及相關資料。賣家應隨時更新上架商品之商品清單及相關資料以確保其準確性,且賣家
應保證商品庫存數量符合所提交及上架之內容
。 - 4. 賣家如發現其有違反本條項第2款之情事,賣家應主動告知本公司或自行即時修改之。
- 5. 本公司將於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提供第一線之客服服務,除有符合本契約約定之情形而本公司得自行處理外,本公司將轉知賣家所涉之爭議,並由賣家儘速自行回覆處理。
- 6. 賣家同意如針對上架或供應之商品或服務、商品或服務資訊或廣告文案發生爭議(包含但不限於消費爭議、法律爭議等),經本公司評估後認為該爭議有影響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或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可能性時,本公司得決定是否介入處理,賣家並應配合本公司之決策;如賣家有不予配合之情形,本公司得逕行終止本契約、留置貨款並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
- 7. 就賣家與買家或第三人所生爭議,如經本公司要求,賣家應於時限內交付取得商品及服務或智慧財產權之合法(授權)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包含但不限於代理、經銷、生產授權文件、輸入證明、聲明切結等)或說明情形,以證明賣家銷售、上架該商品之適法性。
- 8. 賣家上架或供應之商品、商品資訊或廣告文案如涉有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或爭議,本公司有權請求賣家立即/限期改善或決定立即/限期下架/暫停銷售該爭議商品或服務;如前開爭議無法即時解決,本公司亦有權終止本契約,或/並逕自進行退貨/退款程序。賣家不得因本公司本項之決策對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提起訴訟或為任何主張、請求或提出異議。
- (3) 授權條款
- 1. 賣家就其上架之商品資訊、廣告文宣、行銷等內容(下稱「授權標的」),無償授權本公司於本契約範圍內為廣告或行銷賣家商品(不論於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或其他媒體)之目的使用;授權期間則與本契約期間相同。
- 2. 如經本公司要求,賣家應配合提出授權標的之合法(授權)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包含但不限於代理、經銷、生產授權文件、輸入證明、聲明切結等)及【原權利人表示得再授權本公司利用】之文件。
- 3. 賣家並應確保本公司取得合法使用授權標的之權利,或避免本公司違法、遭第三人索取賠償或遭受主管機關裁罰之情形。賣家如發現自身有違反本條第(二)項第2款或未取得原權利人再授權之情事,應主動告知本公司。
- 4. 賣家同意授權期間如屆滿後,本公司不得再對外利用授權標的;但本公司於授權期間內合規利用之授權標的,包含但不限於已於網際網路上傳輸(例如由本公司自行上傳或由第三人轉載之網頁、發文、圖片雲端儲存等)、已於紙本或數位發表、傳播、散布之授權標的等,則無須移除、撤除或銷毀。
- (4) 協力廠商
- 1. 賣家得自行委由第三人為其行銷、販售、交貨或提供上架之商品(下稱「協力廠商」);賣家與協力廠商之前揭所有行為概與本公司無涉。
- 2. 賣家委請協力廠商處理之事項,如係攸關賣家之商家帳號,即視為賣家之行為(例如賣家委請另一商家帳號直播以行銷商品,然該商品仍係自賣家商家帳號之商品清單中售出之情形);賣家應自行確保協力廠商未違反法令、本契約或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之相關政策或條款,如有違反,賣家應與該協力廠商負連帶責任。
- (5) 擔保條款
- 1. 賣家應擔保其供應、上架之商品、刊登商品資訊、廣告文宣、行銷商品之內容或其他履行本契約之行為均符合一切相關法令規定,包含但不限於化妝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商品標示法、藥事法、醫療法、公平交易法、健康食品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主管機關所規範之各類衛生標準、品質規格及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等;賣家並應負擔違反本條項約定可能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概與本公司無涉。
- 2. 賣家瞭解並同意本公司與本契約僅係盡可能確認賣家之行為適法,賣家之上開銷售商品行為仍屬賣家之個人行為,賣家應自行遵循相關法令與主管機關之提醒。
- 3. 為確保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會員之權益,如賣家上架或供應之商品受到法令限制(包含但不限於徵收、限制販售等),賣家應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外,優先提供買家該商品,品質亦應符合原先上架條件或與買家之約定;於法令限制解除後,賣家亦保證最優先依約給付予買家。如有發生不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亦同。
第6條 統一發票
不論賣家為法人商家、自然人商家或依中華民國法令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之法人商家,賣家均應依法自行負責訂單之相關銷貨憑證(包含但不限於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收據等予買家)及衍生稅目,概與本公司無涉。
第7條 退貨/退款政策
- (1) 本公司有權依個案審核買家之退貨/退款申請,並根據本條規定,酌情決定是否通過買家之申請,與自行處理個案之消費爭議。
- (2) 於下列情況下,經買家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審查後,本公司得逕自開啟退貨/退款程序。除雙方或賣家與買家另有約定外,退貨之物流費用將由賣家負擔:
- 1. 買家未收到商品;
- 2. 商品有瑕疵及/或在運送過程中受損;
- 3. 賣家寄送明顯未符合約定規格之商品予買家;
- 4. 買家收到之商品與賣家所刊登之商品描述存有明顯不符;
- 5. 買家依法主張7天猶豫期;
- 6. 買家根據與賣家私下達成之退貨/退款協議(買家需檢送其與賣家就該協議之確認訊息截圖)。
- (3) 對於本公司審核通過之買家退貨/退款申請:
- 1. 賣家瞭解並同意基於物流費用及檢查商品等人力時間成本考量,本公司得就審核通過之買家退貨及/或退款申請,通知買家無須退回商品;賣家同意該商品無須退回並拋棄對該商品的所有權利及主張。賣家亦得於收受本公司審核通過之買家退貨/退款申請後【5】日內,告知本公司通知買家無須退回商品。
- 2. 如賣家有未交貨之情形或經賣家請求無須開啟退貨程序,則本公司將於審核通過買家退貨/退款申請後,將依販賣所POPO電商平台之【退款方式】辦理。
- 3.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買家應透過賣家預設之退貨運送方式(超商門市寄件、物流取件及/或賣家自取)於指定期間內將符合本條第二項條件之商品完整退回予賣家。如賣家未收到買方退回之商品並經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得視為買家撤回退貨/退款申請;該筆交易仍視為成立。
- 4. 賣家應於收到買家退回之商品後,於本公司指定期間內驗收之,賣家若確認商品無誤後,即可請求本公司依POPO電商平台之【退款方式】辦理退款相關事宜。
- 5. 賣家如發現退回商品之狀態異常(如缺件、損壞或不完整等)應向本公司提出異議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賣家之異議如為有理由,則本公司得決定不予退款或一部退款至買家之指定帳戶。
- 6. 如賣家未在本公司指定時限內異議、賣家之異議無理由,則本公司將於時限完成後逕自將該商品之貨款全部退款至買家之指定帳戶。
- (4) 賣家得於收到本公司審核通過買家退貨及/或退款申請之結果後【3】日內,檢附足以證明其主張之充分資料向本公司提出異議乙次。
- 1. 如本公司認定賣家之異議有理由,則將通知買家「本公司不予受理退貨/退款程序」,賣家與買家後續如有消費爭議,則與本公司無涉。
- 2. 如本公司認定賣家檢附之資料不充足,將附理由再次請求賣家提供資料,並以一次為限。
- 3. 如本公司仍認定賣家檢附之資料未能證明賣家之異議為有理由或本公司認為賣家之異議為無理由,則本公司有權駁回賣家異議並踐行退款程序。
- (5) 賣家同意本公司對退貨及/或退款申請或異議等決定係最終、具決定性且有拘束力的,並擔保不會執此對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為任何主張或請求或提出異議。
第8條 結帳付款暨結算方式
- (1) 賣家應支付本公司平台:
- 1. 平台首次開通費:
首次開通商家帳號之平台費為新台幣【0】元(含稅)。本公司將於賣家商家帳號審核通過後開立發票予賣家,賣家應於收受發票之日起10日內完成付款。 - 2. 成交手續費:
本公司將自賣家商家帳號每月之平台交易總金額抽取【2】%,作為每筆訂單賣家與買家之成交手續費。 - 3. 金流及系統服務費:
賣家應負擔因買家付款所產生之信用卡、貨到付款、行動支付或第三方支付所產生之金流及系統服務費,本公司將扣除賣家商家帳號每月平台交易總金額之【2】%,作為每筆訂單之金流服務費。 - 4. 運費:
雙方協議賣家於本平台交易所衍生之運費(包括但不限於出貨、退貨、換貨等運費)由本公司先代為支付。賣家每月應負擔之運費總額,本公司將自賣家商家帳號之每月平台交易總金額中扣除。每筆訂單之運費約定如下:(1)本島地區
寄送方式
包裹尺寸
運費(下以新台幣計)
7-11店到店
105cm以下
70元/筆
全家店到店
105cm以下
70元/筆
黑貓宅急便
60cm以下
150元/筆
61-90cm
190元/筆
91-120cm
240元/筆
121-150cm
280元/筆
(2)外島地區:
寄送方式
包裹尺寸
運費(下以新台幣計)
7-11店到店
105cm以下
70元/筆
全家店到店
105cm以下
70元/筆
黑貓宅急便
60cm以下
250元/筆
61-90cm
310元/筆
91-120cm
350元/筆
121-150cm
390元/筆
※備註:
1)若選擇黑貓且配送地區為花蓮縣、台東縣之運費需額外加收11元(含稅)。
2)包裹尺寸計算方式為:長+寬+高總和。
3)若選擇超商配送,則包裹尺寸單邊不得超過45cm。
- 1. 平台首次開通費:
- (2) 結算方式
- 1. 本公司就收受賣家貨款之結算將採月結制,並以當月(N月)之末日作為結算全部貨款(下稱「營業額」)之日。
- 2. 本公司將於次月(N+1月)10日前以電子郵件或系統通知之方式,提交記載「賣家當月(N月)之營業額及所有相關費用」之統計帳單予賣家;賣家如有對於統計帳單有異議,賣家應於次月(N+1月)15日前異議,且雙方將另行溝通、付款,如未於此期限前異議,則視為無異議及接受。
- 3. 賣家如對統計帳單之金額無異議,則應於收到統計帳單之3日內以電子郵件回覆本公司。本公司於收到賣家回覆之電子郵件後,將於次月(N+1月)25日前,將賣家當月(N月)之「營業額」扣除「所有相關費用」之金額匯款至賣家指定之銀行帳戶,本公司同時並提供「當月之所有相關費用」金額之發票予賣家。但若付款日為金融機構休息日時,則以次一工作日為付款日。
- 4. 如賣家當月(N月)之「營業額」低於「所有相關費用」,本公司則於寄發統計帳單時(即次月(N+1月)10日前),一併開立【「所有相關費用」扣除「營業額」】金額之發票予賣家,賣家應於次月(N+1月)20日前將發票金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 5. 如有買家進行退貨/退款之交易,且全額退款者,該筆交易將不抽取交易手續費(即不計入賣家之營業額內)。本公司將於訂單成立之次月(N+1月)結算前一月份(即N月)之退款訂單,並依本條之結算方式進行金額之找補。
第9條 商標之使用與智慧財產權條款
- (1) 賣家若需配合本公司之行銷需要,使用本公司之商標或服務標章於商品或服務時,需經本公司另以書面協議授權,方得為之。
- (2) 賣家授權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之人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得無償使用賣家之商標圖文、企業識別標誌或公司名稱於商品之對外銷售及本公司之內部課程或行政流程。
- (3) 雙方同意簽約前即已存在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仍屬原權利人所有,非經原權利人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逾越本契約約定範圍外之任何形式之複製或利用。
第10條 保密條款
- (1) 賣家不得將本公司之營業資料、營業秘密、本契約內容等洩漏或揭露予第三人。
- (2) 經本公司以書面、言詞或電磁紀錄方式所揭露予賣家之市場資訊、技術資料、商品訊息、本契約內容、交易價格及交易條件,以及其他一切為專有、機密或其他類似之機密資訊者,賣家擔保絕對保持機密資訊之祕密性,非經本公司事前同意,賣家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製作複本。
- (3) 本條約定於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後仍永久有效。
第11條 契約終止及違約責任
- (1) 除本契約或雙方另有約定外,賣家如有違反本契約之情形,本公司得請求賣家於7日內補正、改善;如逾期未補正或該違約情形無法補正者,則本公司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並得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
- (2)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從其約定外,賣家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自以書面終止本契約,並得留置賣家尚未結算之貨款及請求損害賠償:
- 1. 除賣家與買家另有約定外,賣家如有違反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之供貨義務約定(包含但不限於逾期交付商品、商品之品質未符法令或與買家之約定),致本公司受有損害(包含但不限於實際或商譽損失)者。
- 2. 賣家供應買家商品有不合約定或有瑕疵或數量不符,經本公司通知限期補正而怠於補正時。
- 3. 賣家違反本契約之約定,且未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補正完全或怠於補正者。
- 4. 賣家如有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致本公司遭買家或第三人求償或主張權利,或致本公司受有損害(包含但不限於實際或商譽損失)者。
- 5. 賣家依法進行重整或清算程序或依破產聲請和解或受到破產宣告、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任何司法上、行政程序上之處分或停止營業或賣家負責人隱匿或逃逸或賣家所簽或背書、承兌、保證之票據等發生停止支付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者。
- (3) 本契約之終止效果
- 1. 賣家收受本契約之終止通知後,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其與買家已簽訂而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所有契約,除本公司另行書面通知外,賣家並應依該買家契約及本契約內容繼續履行完畢。
- 2. 本契約因任何原因終止後,賣家之所有應付費用或款項均應視為到期;本公司如有尚未結清之款項,將依本契約第七條規定之方式進行結算。
- 3. 本公司有權立即禁止賣家使用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或移除賣家商家帳號,或停止賣家商家帳號之任何功能等處分。
- (4) 本公司得依其合理認定尋求暫時性之禁制令或限制性處分,作為賣家違約或不履行本契約時之適當救濟方法。
- (5) 本契約之期滿、解除或終止均不影響本契約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效力;如賣家係於本契約存續期間銷售商品之行為,縱本契約期滿亦不影響本契約第七條之效力。
第12條 責任限制及排除
賣家瞭解並同意由於網路上之使用者身分難以驗證,從事網路活動可能面臨詐欺或虛偽身分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冒用他人身分之買家)等風險。本公司並不:(1)擔保及/或確認每個買家所聲稱的身分,(2)擔保買家無濫用驗證碼的行為或已遵守使用POPO販賣所電商平台之所有相關規範,及(3)承擔涉及買家身分爭議之相關責任。
第13條 其他約定
- (1) 賣家瞭解並同意遵守本契約及所有附件之約定。本契約之附件或嗣後之變更內容,俱與本契約具有相同效力。本契約如有與附件扞格之處,以本契約約定優先適用;附件間有不一致之處,另由本公司決定適用順序。
- (2) 雙方均同意涉及本契約與賣家上架商品行為之所有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意思表示等),得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
- (3) 除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外,賣家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他人。
- (4) 本契約包含雙方關於本合作模式之全部約定,並取代雙方先前之任何口頭或書面之協議或約定。
- (5) 雙方確保有充分權利及權限簽訂本契約,且條款內容對於雙方有拘束力和執行力;賣家亦應確保其有權利及權限簽訂與買家訂立買賣等契約。
- (6) 本契約倘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無效、不合法或無執行力,則其無效、不合法或無執行力不影響本契約其他條款,其他條款仍具有完全之效力,於此情形下,應視為本契約自始未包含該無效、不合法或無執行力之條款。
第14條 個人資料條款
賣家因本合作模式所獲得之個人資料(包含但不限於買家資料等),應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並同意以下列之方式維持個人資料之安全,如有違反,賣家應依契約及法令負完全之責:
- (1) 賣家僅得基於本契約之目的而使用,而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提供予其他人(包含但不限於將前該資訊以買賣、租賃、有償無償供人使用或交換),倘因履行本業務義務而複委任於第三方,賣家亦應依法令要求向個人資料當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 (2) 若有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或因賣家內部控制疏失而致前項資訊外流至第三方,賣家應依契約及法令負完全賠償責任;如因此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賣家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3) 賣家應以不低於業界一般資訊保護之標準,並應建立或制定適當之個人資料存取安全管理規範及執行相關教育訓練,以確實妥善保存及管理賣家因本合作模式所獲得之買家個人資料。
- (4) 賣家同意於本契約目的達成或契約期限屆滿,或雙方間契約經解除或終止,或經本公司通知後,停止對前述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並無條件同意將所收受資訊之原本、影本或任何形式之重製物無條件交付予本公司,或依本公司指示予以銷毀或刪除,不得留存。賣家並應出具切結書,保證其已將該等前該資訊全數交付或銷毀。
- (5) 賣家因本業務所持有個人資料一旦洩漏,或依據相關事證經合理判斷有洩漏之虞,應妥適處理後續問題,並應立即通報本公司知悉;若因此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賣家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6) 賣家應每半年進行個人資料控管相關教育訓練與查核,並將結果記錄存查。本公司對上該紀錄,得要求隨時抽查,如本公司認有改善或代為教育訓練之必要時,賣家不得拒絕。
- (7) 賣家同意,本公司得不定期以書面、電子郵件等方式寄送本公司及本公司關係企業之行銷、廣告活動訊息給賣家。
第15條 送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依本契約所為之相關通知,如一方已依本契約所載明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付郵寄送而仍無法送達該通知於他方或依法得代為受領之人時,則自第一次付郵寄送或寄送電子郵件之日,視為已經送達。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電子郵件如有變更時,非經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他方則不生效力。
第16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 (1) 本契約之訂立、解釋、履行以及雙方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等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未盡事宜,則得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實務見解解釋或補充之。
- (2) 雙方同意如有任何紛爭,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而涉訟,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規範自2024年05月21日起生效
2024年10月23日更新